(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
(四)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主出资人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高 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股东承诺书;
(九)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的,投资者向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将以下材料转交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1. 《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 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 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 拟设立企业高 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简历、在职证明等);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zui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二)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 《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 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 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 拟设立企业高 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zui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三)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所需材料,审核通过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批复和批准证书,再按照外资企业一口受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注:“高 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允许存续满一年的中国境内企业及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 )名义投资设立的,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中国境内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具体申办条件如下:
(一)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二)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 规 处 罚记录。
(三)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不少于三年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 级管理人员。
(四)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六)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