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残余物应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纳餐厨垃圾;
(六)按照要求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监测、评价,并向市市容园林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评价结果;
(七)餐厨垃圾处置和产生、收运实行联单制度;
(八)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每月一次向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报送处置台账,核实当月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和产品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并提交经收运单位确认的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核定餐厨垃圾实际接收处置量;
(九)计量称重、管理系统等辅助设施、设备、软件应用系统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未经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