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许经营合同中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作信息披露
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而且还要注意一点,信息披露文件和特许经营合同应该分开,作两个独立的文件。文件应该是一式两份,一份给加盟商,一份自己留档。
实践中,有的特许人不愿意给被特许人书面的信息披露文件,害怕泄露商业秘密。
这是错误的!一份转业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可能含有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应该在给被特许人看到信息披露文件前就对影响商业秘密的部分予以处理,醉终版本的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可以给所有人查阅的。
2、特许经营企业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信息披露确认单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有规定,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双方各留一份。
这里的回执实践中就叫信息披露确认单,将来可以作为特许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证据。
醉后,强调一下,特许经营企业应该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息披露确认单都应该归档管理,以备不时之需。
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鉴此,《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 要求特许经营备案对于企业的主要有三个作用: 一是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 二是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 三是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1)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3)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4)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备案管理机关发现已经通过的备案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核实情况后,有权直接撤销该企业备案,通过特许人预留的电子信箱通知备案特许人,并在撤销备案企业名录中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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