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1章总 则
第条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9促进通用航空安 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 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 空经营许可。
第四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用航空 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 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适用 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 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