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基协关于管理人登记的审核实操方面从202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来出现了一些细微的变化,整体审核趋严而且对于申请机构的要求更标准、更具体、更透明,私募管理人登记面临挑战,截止2021年11月底,上半年整体通过数量不多,但也趋于稳定在每月通过60家左右,下半年8、9月份数量猛增到趋近200家新增,到第四季度又回归到每月110家左右新增的情况。
私募基金备案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有何要求?
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法律意见,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如何处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
若申请机构具有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方可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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