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0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琼金监函〔2020〕186号),使海南成为QFLP试点地区。
◆2021年3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简化外汇登记手续。
推行QFLP试点,引导外资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为实体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提供金融支撑动能,有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助力跨境资本的双向流动和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现代金融产业提供新动能。
PART 01
自贸港政策支持
海南QFLP制度更为高效、便捷
01
“免联审”
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设立注册流程,取消了联席会议审核试点资格制度,采用“推荐函”形式予以代替,即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均可成为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推荐主体。
02
“范围广”
对海南QFLP基金经营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比起北京等仍适用正面清单的城市,极大拓宽了投资范围,同时还通过例外约定为海南QFLP基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进行企业债券交易预留了空间。
03
“低门槛”
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登记注册在满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不另设要求,包括对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数额、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均无设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