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1号)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 财税〔2019〕31号 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与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 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 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 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自 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3号) 一、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 财税〔2022〕3号 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粤澳双方研究 提出,提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 免征。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综合所得 (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适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 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3号) 四、按照清单管理办法列入人才清单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 财税〔2022〕3号 作的澳门居民,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指《总体方案》规划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