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3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4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3.1.2 鉴定对象可以是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以是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
1 结构体系基本情况勘查:
(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
(2)圈梁、构造柱、拉结件、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的布置;
(3)结构支承或支座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4)结构细部尺寸及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2 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
(1)结构上的作用(荷载);
(2)建筑物内外环境;
(3)使用史(含荷载史、灾害史)。
3 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的调查与检测:
(1)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2)地基稳定性(斜坡);
(3)地基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
(4)地基承载力的近位测试及室内力学性能试验;
(5)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评估,若条件许可,也可针对开裂、腐蚀或其它损坏等情况进行开挖检查;
(6)其它因素,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恶化、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