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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备案制申请原则
2023-12-14 07:06  浏览:9
保险公估备案制申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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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四、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如果股份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五、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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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银保监会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状况,适时出台配套文件,细化、调整监管规定,推进互联网保险监管长效化、系统化、制度化。

 

  第八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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