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我国的经济体系快速发展,境内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积累了大量资本,然而资本是逐利的,这些企业都希望能从境外获取更多的资本,对外进行投资获利。
由于我国在资本对外投资方面有严格的管控,因此需要在政策的指导下,合规的办理相关手续后,资金才能合法顺利的出境,那么其中常见的方式就是做ODI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
1、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2、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3、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相关注意事项:
1、境内企业设立境外分公司,可参照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外汇管理原则,到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境内企业就设立境外分公司事宜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后,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若后续境外分公司需追加资金,应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没有限制购汇的相关条款,境内机构只要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外汇局办理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就可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投资资金的汇出手续。
境内机构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程序上与其他货币出资没有区别。
3、机构只要没有超过已办妥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可汇出的境外投资资金额度,就可以根据境外企业实际需求分批或一次性汇出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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