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和申请周期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如下: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主要人员材料: 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其他相关材料,例如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办公场地证明等。
申请周期:
申请周期一般在2~3个月左右,具体时间根据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审批部门的工作效率而定。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以下是一些设立审批的基本条件和步骤:
申请条件: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格;
具备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专业能力和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具备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必要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章程复印件(含公司的股东名单、持股比例,并在表格上加盖公司公章);
注册地址证明复印件(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
申请流程:
向当地(县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新闻出版广电局;
新闻出版广电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注意事项: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