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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到欧洲物流
2023-12-15 01:16  浏览:16
深圳到欧洲物流

森鸿物流是一家国际货代物流企业。
该公司以国际物流、供应链为核心产业和竞争优势,致力于国际物流供应链生态系统,打造以全球物流解决方案为基础的全方位立体服务体系。
主营国际物流供应链管理、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仓储服务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等多个领域。
森鸿物流是一家专注于大小件货物跨境解决方案和合规阳光化产品服务的国际供应链公司,公司现有多条优质线路和多项优质产品为客户服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欧洲和东南亚区域海运、空运及海外仓等国际供应链服务。

我国B2C跨境电商新旧税制比较
参照我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关税[2016]18号文件的规定,自2016年4月起对跨境电商进口贸易实行跨境电商综合税的新税制,以往的行邮税制同时废除。
事实上,无论是以往的行邮税制还是新的综
合税制,均以规范B2C跨境电商进口零售行为为主,两者虽在适用税率、税 目等方面存在差异, 但在规范对象与征管目的上具有相似性, 这为跨境电商税制改革提供了便利条件。
为此,本文结合新的税务文件对B2C跨境电商
新旧税制变化做详细的比较与阐述。

(一)纳税义务人比较
税改前, B2C跨境电商进口零售行为需要征收行邮税,相关纳税 义务人为入境并携带 进 口商品 的个人、服务人员及收件人;税改后, 依据财关税[2016]18号文件规定,B2C跨境电商进口零售行为需要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增
值税和消费税,购买B2C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因而, 税改后, B2C跨境 电商 进 口零 售商 品纳税义务人发 生了较大变化,新税制将纳税义务人统一界定为购买B2C跨境电商进 口零售品的个人,改变了
以往行邮税制下多个纳税义
务人 的规定。

(二 )征收税目比较
税 改前,对 于B2C跨境电商进 口零售行为主要征 收以行邮税为 代表 的进 口税, 征 收对 象是 入境 物 品;税 改后, 对 于B2C跨境电商进口零售行为将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即对 B2C跨 境 电商 实行综合
税 制 。
此 外 , 由于税改前后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对进口零售交易金额设定了一定的限值,限值内的 B2C跨境 电商进 口零售交 易行 为实质 上执行 了零关税 的政策 。
因此, 税 改前 B2C跨境电商 限额内进口零售交易行
为实质上并不需要缴纳相应关 税, 而税 改后, B2C跨境电商限额内的进 口零售行为只需要缴纳进口环节 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

(三)适用税率比较
税 改前,对 于跨境 进口零 售行为实 行行 邮税 制 ,其税 率分为四档,分别为10%、20%、30%及50%,其中超过限值的 日常用品、书刊杂志等执行10%的税率,超过限值的服饰、电器等执行20%的税率,超过限值的球
具、手表等执行30%的税率,超过限值的化妆品等执行50%的税率。
税改后,对于跨
境进口零售行为实行综合税制,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消费税按照应纳税额的70%征收,相关税率由原来的四档调整为三档 。
消费税税率分别为15%、30%及60%,其中,15%的税率适用于惠国税率为
0%的商品,60%的税率适用于消费品发生的消费税,30%的税率适用于其他情形。
可见,税改后,我国B2C跨境电商进口零售行为在税率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由以往的四档税率调整为当前的三档税率。

(四)计税方法比较
不同的计税方法决定了应纳税额的差异。
跨境电商税制变化前,进口零售行为执行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一的简易计税方法,即实行行邮税制,其计征公式为:进口税=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跨境电商税制变
化后,进 口零售行为执行关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分离的计税方式,即实行综合税制,其计征公式为:实际征税金额=商品零售价格×增值税基本税率(一般为17%)×70%(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商品零售价格×
消费税税率×70%(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可见,税改后, 我国B2C跨境电商的进 口零售行为在计税方法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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