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含体外诊断试剂的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在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环节,器械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研发或生产,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同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刺激了医院、医生等主体的积极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临床医生、科研人员、医院、科研机构等主体可以进一步自我掌控技术转化成产品后的后续生产经营收益,不再担忧建厂生产和销售等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相关管理工作:
(一)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审评审批;
(二)境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四)对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境内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的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业技术机构,承担实施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所需的技术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境内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境内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