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运货物的海关定义
退运出境货物是指原进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境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及“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表中,全称为“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等原因退运进出境货物”,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
退税是指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由海关按章退还应退还的进出口环节已征收入库的款项的行为。
2、适用范围及申请退税条件
本流程适用符合以上界定的以下监管方式进口货物的退运出境: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旅游购物商品、租赁贸易、寄售代销售、外商投资企业设备物品、外汇免税商品、货样广告品、其他进出口免费、承包工程进口、对外承包出口、无偿援助、捐赠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其他贸易。
可申请退税的退运出境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流程:
(1) 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应为“直接退运”4500)。
(2)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3)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应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4) “租赁不满一年”(1500)。
(5) “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6) 出口加工区进设备退运出境(应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7)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应为“其他”9900)。
3、监管证件规定
除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以外,退运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按规定应予检验检疫的退运货物,凭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4、退税的基本规定
(1)退税应按原征税或者补税所实施的税率、汇率计算应退税额。
(2)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增值税不予退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二、申报流程
1、出口申报
详见本网“进出口货物向海关出口申报报关流程”。含企业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递单(递交书面单证)等一般进口申报流程。
注意事项:
退运货物申报出境,应填报关联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并交验原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退运出境货物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须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2、查验
对需要查验的货物,转查验部门实施现场查验。申报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查验结束后,签名确认查验结果。
3、税费缴纳
海关对应税货物打印并签发税款缴款书,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打印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纳税义务人到指定银行缴款(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网上支付)。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免予征收出口关税。
4、放行、结关
详见本网有关流程,与一般出口申报流程一致。退运出境货物不签发退税报关单证明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