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从事劳务公司的企业中,做法不一,良莠不齐。操作标准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规定是清晰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两个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被派遣劳动者无故提前终止工作的,也可以由派遣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经济补偿。
也有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由于自身实力和对原因的了解,很少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如不参加招聘,在接受用人单位完成招聘工作后,才签订劳动合同。通常派遣工人很少关心,除了每年年初签订劳动合同,几乎没有接触,更没有履行相应的保障义务。
用工单位工作结束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不承担任何责任。对这些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公司工人和接收单位不满意。一些劳务派遣人员认为,这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缺乏基本的沟通无关。一些接收单位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只知道收取管理费,而另一些则被忽视。相反,接收单位为了稳定员工,承担着劳务派遣单位的许多职能,这是非常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