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7年年底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需要遵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简而言之,国内企业投资中国大陆以外的公司,包括港澳台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新设立企业或并购企业股权,都需要遵照上述法规执行。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需要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投资额小于3亿报备省级发改委备案,投资额大于3亿小于10亿由省级发改委转报
国发改委备案,投资额大于等于10亿由省级发改委转报国发改委核准
其中涉及到敏感项目的不分限额,报国发改委核准,其中:
1、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地方企业报省级发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发改委;
3、中央企业直接报国家发改委。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所需资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合同、协议);
2、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或出资决议;
3、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境外投资备案流程:
1、报送项目信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汇出 发改部门、外汇部门;
2、签署法律文件(如框架协议、增资协议、收购协议、投资协议等) 交易方之间;
3、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 国家或地方发改委;
4、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
5、外管部门外汇登记 地方外管局;
企业在申请对外投资核准、备案前,应当充分与主管机关沟通,确认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审核重点,通过与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确保对外投资的顺利完成。在境外企业的运营中,仍应保持警惕,及时根据国内法律的监管向主管机关申请相关信息的变更备案、核准。更多详情欢迎咨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