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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遍的目的是财富传承。
当一个人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若其突然去世或失去劳动能力,子女及配偶将面临困境。为了预防该种情况,他可以设立信托,并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地约定各项条款,包含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方式,以及财产处置方式等。如可约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年满18岁”“结婚”“婚姻变故”“面临法律诉讼”等。另外,委托人非常在意家财能否真正由自己的后代(血亲或收养的)所继承。当离婚或者去世后未亡配偶再婚时,财产可能由他人的后代受益。而设立信托则可保证无论委托人或其配偶再婚多少次,家族财产受益人都只能是其子女或其他指定的受益人。
二、财富隔离。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多是一家或者多家企业的控制人,现实操作中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无法清晰界定。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个人资产往往也成为债务追偿的对象。而信托资产是独立存在的,其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因此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影响信托资产的存在,受益人是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而不是遗产本身)获得利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这样一方面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除非信托财产为非法所得),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对家族财富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委托人的家人将财富在短期内挥霍一空。为重要的是通过家族信托、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法通过法庭判决来争夺遗产,从而避免了相关法律纠纷。当然要实现这一点目的,需要提前规划,等到财产将要被追索或冻结前再设立信托就会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