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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办事条件
2023-12-16 10:31  浏览:28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办事条件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办事指南


  一、 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三)《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136号令,根据海关
总署令243号修改);

  (四)《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
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

  (五)《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
15年第98号)。

  二、备案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
代理等内容;

  (三)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
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
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
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六)如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七)诚信经营,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三、备案材料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含:

  1、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2、食品进口记录表、食品销售记录表;

  3、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4、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三)企业组织机构图;

  (四)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清单;

  (五)《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见附件2);

  (六)食品安全员岗位任命书及岗位职责描述(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员任命书和食品安全
员备案信息表,见附件3);

  (七)上游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下游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八)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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