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1)非企业的特许人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企业的特许人将面临的民事责任: 因特许人不是企业,所以其与被特许人签署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特许人将面临返还财产(如加盟费)、赔偿被特许人即加盟商损失等民事责任。 (3)存在欺诈等情形的非企业特许人有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几种常见的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行为: 1、 装饰装修过程中,不按特许经营品牌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进行统一式样装修,导致加盟商各有各样,造成特许体系不规范统一,影响特许人的商业信誉。 2、 许多加盟商,尤其是餐饮和食品行业的被特许人往往挂着特许人的招牌招揽顾客,而给顾客提供的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和服务,在店内经营非合同约定业务,成为名存实亡的被特许人。 3、 不按合同约定进行不合理的促销,私自调整产品价格。 4、 以特许品牌的名义经营其他质量低劣的产品,导致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经营的产品质量出现差异,影响整个商业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 减少特许经营体系损耗的三种手段: 弟一、 事前审查。特许人在前期开展招商加盟活动时,往往为了扩大加盟商规模而见钱就签授权,对加盟商不加筛选,什么人都纳入特许经营体系。殊不知,这是对自己品牌的不负责,醉后伤害的是特许人自己。所以,特许人在招商加盟时,一定要审核拟加盟商的素质风险。在招商加盟过程中一定要明白,商业特许经营是一套经过市场检验的经营体系模式。这个模式中有特有产品、专有技术、独特的管理方式、商业秘密和潜力无穷的无形资产。特许体系之外的人要获得以上资源必须要缴纳加盟费成为“内部人”。在这个时候,一个成熟的特许人往往还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加盟商筛选标准,将提供虚假信息与意图获取特许经营资源自立门户的人排除在外。 第二、 合同规范。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体系的“共同纲领”,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合同为依据,后续双方发生纠纷也以合同为解决问题的依据。所以,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应该有规范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条款,并配备严格的违约责任。 第三、 监督管理。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总部(特许人)拥有对加盟店经营情况、特许经营资源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并配以具备明确处罚幅度和标准的奖惩措施。在特许经营活动中要组织督导组随时对加盟店特许经营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规范加盟商合理使用特许经营资源。 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是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本质特性,维护商业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是特许经营活动中维系特许人和加盟商关系的生命线,应该成为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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