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公司转让变更的条件1、 股东同意转让;
2、 股东之间无股权纠纷;
3、 资产评估机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4、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超过三年;
5、 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6、 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7、 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公司转让变更的条件
(一)具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有符合要求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东或合伙人会议制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等。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有与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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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转让变更的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转让条件: 拟申请设立或者已取得营业执照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资产评估机构变更条件: 持有原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未持原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或审批手续。
3、资产评估机构终止原因: 持有原资产的,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主管部门批准;未持原资本的,因其他事由而解散的,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经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