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临港新片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信用良好的境内外金融服务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一)持牌金融机构:指经国务院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以及经认定的持牌金融机构衍生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公司。
(二)新型金融机构:指经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以技术手段支持和服务金融行业的金融科技公司。
(三)投资类企业: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或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大型企业设立的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四)金融功能性机构:指与金融相关的各类金融要素平台、金融基础设施、金融行业协会、国内外金融组织等。
(五)其他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有利于临港新片区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组织或机构。
近期有收到消息,金融公司,类金融公司主体资格申请即将放开,目前有需要的可以准备起来了,市场需要一波活力重新焕发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