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试点实施要遵循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区域统筹、加强协同。在区域层面统筹再生水生产、调配、利用各环节,推动形成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治理体系,加强部门沟通,做好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试点城市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试点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政策,合理布局再生水生产、调配和利用设施。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着力完善水资源价格政策,严格取用水管理,清理不利于再生水循环利用的政策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实现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健康发展。四是坚持规范管理、力求多赢。建立健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管理体制机制,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加强监测监管,保障用水安全,改善缺水地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再生水利用综合效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试点城市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遵循这四项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探索建立党政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围绕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强化力量配置和工作协同,加强政策激励和监督管理,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任务。
问:相关部门将如何支持推动试点工作?
答: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指导试点城市建立各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项目内容和建设时序,加强资金政策保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早发挥试点效益。主要从三个方面推动试点工作:
一是强化指导调度。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重要问题,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对试点城市的业务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纳入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指导各地统筹谋划、整体申报。引导各地落实地方资金,对列入试点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试点城市符合放贷条件的项目给予融资支持。落实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主要水污染物减排量认定范畴等支持政策。
三是做好宣传推广。及时总结、提炼试点城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力争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具备全国推广价值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