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办理的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订)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这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证书分为两类。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办理的要求: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从事垃圾清扫、收集企业的注册资不低于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2. 机械清洗能力达到总清洗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洗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洗车。机械清扫车应当具备自动洒水、防尘、防撒、安全警示等功能,并配备车辆行驶和清扫过程记录仪。
3. 垃圾收集应采用全封闭的运输方式,并应具备分类收集的功能。
4. 垃圾运输应采用全封闭式自动卸车或卸船,具备防异味扩散、防溢出、防渗漏等功能,并安装行车和装卸记录仪。
5. 有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控管理体系并得到有效实施。
6.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7.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的停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办理申请的材料:
(1)《申请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符合规范要求、体现环卫行业特点的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
(3) 机械清洗能力达到总清洗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洁车包括洒水车和清洁车。机械清洗车应具有防尘、防散落、安全警示等功能。安装和使用车辆行驶和清洁过程记录仪。
(4)垃圾(粪便)的收集应使用全封闭的运输工具。
(5)垃圾(粪便)运输应当使用具有防异味扩散、防扩散、防渗漏滴漏功能的全封闭自动卸料或者吸污车,并安装使用行驶和装卸记录仪。
(6)配备车辆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代理证)、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和车辆保险凭证。
(7)有健全的企业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污染治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车辆、设备停放场所(房产证及停车场协议的相关文件)。
(9) 符合法律规定的环卫作业委托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委托方或者投标方支付垃圾处理费的收据(委托方与委托事项的关系证明)。
(10) 从事垃圾(粪便)收运的,需提供垃圾(粪便)收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