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旅行社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材料
(1)《出境组团社业务申请表》(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6)拟委派的领队证原件;
(7)旅游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申请资料。
(2)审查。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批准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
(3)领取。申请人按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有关证件。
(4)备案。新设立的出境组团社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备案。
四、特别提示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加大对已获得"出境游业务许可"的旅行社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未取得"出境游业务许可",擅自从事出国旅行业务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