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工作
(一)设立法人公司。
1.了解政策。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金融网页(www.gxzf.gov.cn/jr),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专栏或咨询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相关政策。
2.确定发起人(出资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要求以及对法人、自然人出资人的要求,寻找并确定出资人或发起人。拟出资多的发起人(出资人)为主发起人(出资人)。
3.与监管部门沟通明确有关事宜。主发起人(出资人)与监管部门沟通,确定设立地点,明确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事宜,如股东资格、股本、公司注册地等。
4.开展设立前期工作。
(1)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发起人(出资人)应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成立主发起人(出资人)任组长的筹建组并授权筹建组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职责和申请人职责。
(2)开展相关工作。筹建组开展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起草公司章程及主要管理制度、研究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督促发起人(出资人)落实入股资金来源、落实营业场所等工作。
(3)预先核准名称。筹建组应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拟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召开股东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拟任董事、监事,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确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向市、县监管部门申报设立申请材料。
(1)申报流程。住所拟设在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组,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县监管部门。县监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监管部门。市监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督促筹建组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和确定经营场所。
住所拟设在市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组,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市监管部门。市监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督促筹建组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和确定经营场所。
市、县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组的设立申请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设立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
(2)申报材料清单。
①设立申请书;
②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股东会决议;
⑤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⑥公司章程;
⑦主要管理制度;
⑧法人股东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信用记录;自然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信用记录及入股资金说明;
⑨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⑩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全体股东承诺书;
?法律意见书。
6.向自治区金融办申报设立申请材料。
市监管部门督促筹建组完成验资工作后,将审核意见书、审核通过的设立申请材料、验资报告以及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同报送自治区金融办。报自治区金融办的设立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市监管部门报自治区金融办的请示文件;
(2)市监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
(3)验资报告;
(4)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5)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组,直接将5-(2)中的材料连同验资报告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7.批准设立。自治区金融办自收到报来的全部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整性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或补正符合要求后受理。自治区金融办自受理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的,按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8.注册登记。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凭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和自治区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