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1727,第 5 版,2012 年 5 月 21 日- UL 商用电动个人美容器具安全标准
1 范围
1.1 这些要求涵盖供美容院、理发店或化妆品工作室等商业场所的合格人员使用的电动个人美容用具。这些电器包括卷发器和烘干机,梳子,刷子以及根据国家电气规范ANSI / NFPA 70使用的类似电器。
1.2 这些要求不包括治疗灯、透热设备、按摩机、 振动器、理发器、剃须刀、面罩、面罩、手套或其他要求涵盖的电器, 如医疗电气设备标准第 1 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UL 60601-1。这些要求也不包括额定电压超过 250 伏的卷发器或吹风机 。
2 测量单位
2.1 不带括号的数值是必需的。括号中的值是解释性或 近似信息。
2.2 除非另有说明,本标准中提到的所有电压和电流值均为均方根值(rms)。
3 未注明日期的引用
3.1 本标准要求中出现的对代码或标准的任何未注明日期的引用均应 解释为引用该代码或标准的*新版本。
4 词汇表
4.1 就本标准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4.2 电器耦合器 – 一种单插座母触点装置,用于连接到柔性电源线,作为 可拆卸电源线的一部分连接到电器入口(电机附件插头)。
4.3 电器入口(电机附件插头) – 安装在*终产品电器上的公触点设备,用于为连接电器耦合器或电线连接器提供整体刀片配置。
4.4 电器 (FLATIRON) 插头 – 一种电器耦合器类型的设备,具有电线护罩和 指定用于加热或烹饪电器的插槽配置。
4.5 自动控制 – 用于在预定操作条件下自动控制操作时间、温度或 压力的设备,而不是用于防止 异常操作导致的条件。
4.6 自动控制装置 – 如果装置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则视为自动控制装置:
a) 如果在一个完整的操作周期后,限位装置或类似装置打开电路,则装置的重复启动独立于任何手动控制。 b) 在任何一个预设的运行周期内,电机停止并重新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