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仅享有信托财产的处置权。而在中国,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通常归受托人所有。因此,我国对于家族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法律明确要求。实践中,一些“二代”、“三代”凭借大量财富通过信托转移到了第三方或由第三方直接掌控。这些人在没有得到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取得财富,并以此为手段挥霍财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家族信托的运行难以实现设立人和受益人之间、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分配。
二、信托财产的管理相比于遗嘱的“人走茶凉”,家族信托的财产管理方式显得更为灵活。一方面,信托财产管理的方式更加灵活,可以由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人意愿进行调整,以实现委托人在不同阶段所需要追求的不同财富管理目的。
在资产管理阶段,委托人可以将财产放在家族的企业中,同时控制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方向。在资产增值阶段,也可以通过向企业投资股票或者购买股权等方式实现资产的增值。在此过程中,如果无法实现财富增值目标时,受益人可以随时解除控制权和经营方向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