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商标转让?
商标权作为一种常见的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当然是可以转让的。但是,相对于有形财产权而言,商标权属于无形财产,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由此导致商标转让过程有别于一般的有形财产权转让。以下从三个方面来谈谈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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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商标可以转让?
1.1 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2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可以进行转让。
1.2 申请中的商标:对于已经受理、但是还没有获得注册的商标,虽然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一般认为,随着审查工作的进行,这类商标是有可能获得成功注册的,因此实务中是允许此类商标参照注册商标的要求进行转让的。
1.3 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保护制度是以注册原则为主、使用原则为辅。因此,对于已经投入使用、但是没有进行注册申请的商标,或者曾经申请过、但是被驳回的商标,通常只有在知名度比较高等特殊情况下,才可能获得保护,而且所获得的保护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此类商标的权益,一般认为和使用主体关系密切,因此一般不存在常规意义上的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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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手续是怎样的?
2.1 基本要求
在实行注册制原则的国家进行商标转让,一般都要求到商标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中国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相关权利。
2.2 实务操作
实务操作中,一般不需要提供实际的转让合同,但是需要提供双方共同签章的同意转让证明或者转让申请书。目前的转让周期大约是半年左右。如发生连续转让的情况,需等到第1步转让核准公告后才能进行第二步的转让申请。如果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话,还需要提交委托书,而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委托同一家代理机构。具体申请形式,目前有电子申请和传统的纸件申请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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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3.1 申请中的商标不能成功注册的风险
虽然申请中的商标允许进行转让,但是此类商标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因种种原因而不能成功注册,如基于相对理由或者理由被驳回;即使通过了实质审查,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期,期间还有可能被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因此,对此类商标而言,受让人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不能认为受理了的商标申请必然会获得注册。
3.2 商标转让申请不被核准的风险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一般不允许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共存。对于同一商标持有人而言,其名下持有多件类似甚至相同的商标,不会影响到商标功能的发挥。但是,如果该持有人仅仅将其中的部分商标转让给他人,势必造成商标识别功能的丧失。因此,对于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会进行这方面的实质审查,具体要求是: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不符合要求的,商标转让将不予核准。此外,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也会不予核准。因此,受让方需要提前做好这方面的尽职调查,并且在转让合同中对此类风险进行明确的约定。
3.3 转让的商标可能存在权利瑕疵的风险
对于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虽然经过了商标局的审查,但是其权利可能是存在瑕疵的,原因在于,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存在注册不当的情形。因此,各国普遍设立了商标注册后的宣告无效程序,以此来对注册不当的情形进行纠正。我国《商标法》第五章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常见的无效理由有,和在先的商标构成近似、恶意抢注、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等等。商标无效宣告可能发生在签订转让合同前,也可以发生在签订转让合同后。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签订转让合同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一般情况下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
3.4 与注册商标使用相关的特殊风险
除了上述权利瑕疵外,还可能涉及两类与注册商标使用相关的特殊风险。如上所述,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这个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商标的使用。因此,一方面,注册商标不能使用得太少。如果使用得太少,肯定发挥不了商标的作用。因此对于长期怠于使用的商标,在很多国家都属于可以撤销的情形。在中国,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话,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对其进行撤销。另一方面,注册商标的使用也不能过度。如果同行业的人都开始使用某注册商标来指代某一类商品,即该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时候,其识别来源的功能基本上就丧失了。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比如,氟利昂、阿司匹林、席梦思等初都是注册商标,后来由于使用过度了,导致很多人以为是通用名称,这个时候该注册商标就从私人所有财产变成了社会公有资源。因此,商标的受让人在受让过程中,需要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