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如何“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未就“个人独资企业如何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做出具体规定。而是在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中,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做了规定。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定期定额征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执行。我另一篇文章中详细解释了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文章的链接在这里。
下面讲解一下“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什么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若能准确计算经营收入或经营成本,便可用“应税所得率”倒推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得出“应纳税额”。结合下面计算公式,会更容易理解。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照各省市的税务局规定的标准执行。若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营所得适用 5% 至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30000 元的 5 0
2 超过 30000 元至 90000 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 90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 500000 元的部分 35 65500
如何缴纳“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应纳税额
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但是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需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