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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信托法》第 14 条的规定,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凡是可以以金钱计算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股票、公司债、有价证券、银行存单、现金、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都可以成为信托财产。但通常所说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姓名权、身份权等,因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根据家族信托的性质,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大的类型:
(一)房地产信托
房地产信托起源于美国,它又分为两种,一是房地产所有者为委托人,将房地产交由人员,为受益人谋取利益。二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交由受托人,委托其按照信托协议的内容进行房地产投资。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只有70年,特殊的产权划分使我国很难像发达国家一样开展类似的房地产信托服务。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一般都是短期信托,年限不超过5年,而且以第二类为主。
对于类房地产信托,即以房地产为信托资产的信托,主要的是进行价值评估,通过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然后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打理房地产资产。
(二)家族企业信托
家族企业信托是家族信托中常见的类型。由于担心后辈财产纠纷,无心或者无力打理家族企业等原因,家族企业信托模式在国外萌发。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高净值人群也注意到了家族信托的重要性。
在家族企业信托中,重要的问题是股权结构问题和收益处置问题。股权结构问题主要指如何保持股权结构稳定以及股权控制力的问题,即股权不因夫妻离异和儿女继承等问题造成结构不稳,或者由于信托公司的加入导致委托人对家族企业的控制力下降。这些问题也是家族企业信托中重点考虑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