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开业的禅城区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所需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提交继承证明材料。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按此规定处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由继承者新办个体工商户。
(三)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仅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的只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正副本,收原件1份
3、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应当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3-5个工作日后登陆系统打印结果截图作为申请材料提交
(四)《知情授权委托书》
非经营者本人到场办理或变更组成形式(**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的须提交,请通过“佛山商事签”微信小程序生成,提交该签名核验二维码的图片
(五)未办理“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供工作人员比对录入
资料说明:
(一)对办理商事登记变更同时申请“一照通”经营许可的,须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按“一照通”经营许可提交材料规范的相关要求收取申请材料,同时按本规范提交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提供一份即可,无需重复提交
(二)办理以上登记许可业务所需的提交材料须知及说明、表格等可在登记许可中心领取,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行政区域选择“佛山市禅城区”,行政单位选择“禅城区市监局”)后查询或下载
(三)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所有文件应使用A4纸打印,主要文字为不小于四号字体
(四)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身份证件复印正反面提交,其他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表格填写说明中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禅城区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佛山禅城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2023-12-19 07:50 浏览:3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