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办理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机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3)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办理审批条件;
(5)其他条件。
二. 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3)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市医疗整形美容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承担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设置和执业验收工作。
三.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选址筹备材料提交至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窗口服务大厅大厅接收材料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受理现场勘查公示审核审定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审批。
五.提交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选址报告(原件1份);
5、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6、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
7、同意开办医疗机构正明(原件1份);
8、资信正明(原件1份,指银行出具的资信正明);
9、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和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
10、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1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人声明书(原件1份);
13、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由两个以上个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申请的需提交该项材料);
1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该项材料);
1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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