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实施主体: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方式: (021)12345
相关要求: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米)、办公设施;
3、有一定数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合伙企业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有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