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并准备齐全材料,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具体如下:
确认申请条件
人员要求:配备与经营兽药相匹配的兽药技术人员,如具有助理兽医师职称以上人员,或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场地设施:拥有适宜的营业场所、设备及仓库设施,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通常均不少于 30 平方米,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质量管理: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满足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表: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信息证明: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组织架构、经营规划等;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人员资质证明: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说明,附上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学历、职称证明。
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及产权、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
设施设备证明: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说明设备用途、功能等。
质量管理文件:《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兽药质量管理文件,涵盖采购、验收、储存等环节制度;《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兽药记录样表。
供货方资质证明:已销售或拟销售兽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 GMP 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提交申请:可选择线上在上海政务服务网申请,或线下前往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农业农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若申请人符合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当场更正,退回当场更正后受理;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现场检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部分地区会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材料需补正,2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相关部门会安排现场勘验,检查经营场所、设备、制度落实等是否符合要求。
决定与领证:符合条件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如前往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通过邮寄等,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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