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需要。新开的店铺在试营业期间,必须已经取得并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核心原则:“许可在先,经营在后”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公众开放营业。
“试营业”这个概念在法律法规中并不是一个豁免行政许可的合法阶段。从监管角度来看,一旦您的店铺:
开始接待顾客
开始产生经营行为
门店对公众敞开大门
就被视为已经开始“营业”,必须持证。
将“试营业”视为“办证筹备期”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所谓的“试营业”阶段,实际上是您完成所有开业前筹备工作的最后时期,而办理并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这些筹备工作中最关键、最后的一道法定程序。
您不应该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接待顾客,而应该利用这段时间进行最后的内部调试、员工培训和等待许可证审批。
无证“试营业”的风险如果未取得许可证就擅自进行“试营业”,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法规,责令您立即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商誉损害:一旦被查处,店铺会被贴上封条,给周边顾客和未来市场留下不良印象,得不偿失。
开业延误:处罚和后续的整改、申请流程会严重打乱您的开业计划,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正确的开业流程为确保完全合规,您的开业流程应该是:
租赁/购买场地,完成装修。
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营业执照》。
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并按要求进行环境卫生检测、办理员工健康证等。
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悬挂在店内醒目位置后,正式开门接待顾客(即开始所谓的“试营业”或“正式营业”)。
“试营业”不是无证经营的保护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您开门迎客的“通行证”,而不是开业后补办的“准考证”。 务必确保“证在营业前”,这是合法经营的基本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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