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电影所需要的资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影的摄制、发行、放映均需要具有相应资质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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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影摄制的资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从事电影片摄制业务的公司,须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然而,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第十三条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因此,《电影产业促进法》放宽了企业进入影视领域的限制,实际上取消了摄制电影许可的门槛,影视企业摄制电影不再需要事先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仅需要将电影剧本梗概或电影剧本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报送审查,并取得相关备案证明文件或批准文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