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取消外汇收入限期调回境内的要求
根据75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
37号文取消了将境内居民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在180天调回境内的要求,从而与其上位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号令)就此问题作出的修改保持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这表明,虽然境外外汇收入限期调回境内的要求已被取消,外管部门仍需对外汇的进出境进行监管。尽管如此,这一举措无疑给了特殊目的公司调拨和使用自身合法取得的收入更大的自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