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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适用对象
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
受理机构
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条件
1、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 )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申请材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补充材料
①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合同、协议)
②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或出资决议
③ 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④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⑤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⑥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