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
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的,可以先行变更营业执照,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
涉及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应当先行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变更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a.仅变更名称、主体类型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b.仅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c.涉及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与变更相关的材料和变更原因。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同时变更名称和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新的经营场所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经营者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期限为三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4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
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4.原许可项目核准的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设备设施、空间布局、工艺流程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同时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减项的,可一并受理,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变更许可所需相关材料。
5
食品经营者遗失、污损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2.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3.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 身份证明。
6
许可机关对食品流通许可变更、延续申请的审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
7
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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