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说明
假设基金管理规模为5000万元,LP1出资3000万元,LP2出资2000万元,GP不跟投,管理费率为2%,单独缴纳,假设无其他费用。门槛收益率为8%,按照复利计算。门槛收益后的剩余收益按照“二八模式”分配。持有期间无分红。
基金存续3年后一次性全部退出,进行基金清算,可分配总金额为8000万元。
1.2年仅产生GP的管理费用收入,第三年的产生的收入如下:
1、管理费:5000*2%=100
2、门槛收益:5000*(1.083-1)=1299
3、剩余收益分配:8000-5000-1299=1701
LP分80%:1701*80%=1361
GP分20%:1701*20%=340
LP根据投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LP-1:1361*60%=817
LP-2:1361*40%=544
1.2年仅涉及到GP管理费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第三年涉及到的税种及税率如下:
注:关于业绩分成,是指GP获得的超额收益。对于此部分是按照投资收益算还是经营收益算,税收条文规定并不明确,此处暂按照经营收益计算,因此计提所得税。
在此情况下,GP在北京缴纳相应税款,两家LP分别在北京和河南缴纳相应税款,本基金应交税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