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企业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已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应将退税款返还主管税务机关,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应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应在退运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因故退运出口的境外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时,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出口直接退运的操作步骤当货物发生退运时传统退运回工厂手续非常麻烦:首先要向海关提供质量不符的国外证明、交纳保证金、原出口的所有报关和商检资料等,而且还会产生这样的风险:海关审核快也需要一个月,产生昂贵的码头费。若海关审核不通过,则需要从新申请或退回国外,有些客户甚至半年才能退回工厂,同时退运货物会使企业产生不良的海关信誉和记录。
原则上退运进境货物的价格应当与原先出口的一致,若由于运费等原因导致价格略有差异,须向通关海关业务现场提出情况说明,以海关业务现场的审核结果为准。
出口直接退运的步骤:
1. 全套单据不需预录直接递给负责退运业务的海关关员。
单据包括:手写联报关单、委托书、进口的1,箱单、出口的1,箱单、退运申请、退运协议、合同、提单、提货单等其它相关单据。
2. 单据交给关员后,如果海关提出验货则先验货。验货结束后关员填写直接退运审批表提交科长、处长三级审批。(通常需要四到十天)
3. 审批结束后,将单据分成进口和出口两票,同时预录。预录时需注意贸易方式为直接退运,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将出口的报关单号打在进口报关单的备注栏里,进口的报关单号打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
4. 刷卡待现场交单后,先申报出口。待出口放行后,将放行单(下货纸)付在进口单据上递给负责进口退运的关员。
5. 关员审单签字以后便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