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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商业保理收购
2023-10-17 00:34  浏览:9
江苏商业保理收购

试点工作安排

请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商务部,由商务部组织评审后正式施行。试点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市场秩序司)联系。

商务部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4]  (以下简称平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牵头组织并由下属子公司中征(天津)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征登记公司)建设运营的,旨在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信息服务平台。平台于2013年12月31日上线试运行,通过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迅速、便捷、有效的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服务,促成融资交易的达成。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账款信息的上传和确认,有效融资需求和融资意向信息的传递,融资信息的反馈,转让/质押通知的发送与查看,反保理融资计划的申请与管理,动产融资登记信息接口查询、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自主登记,以及应付账款履约信息的采集等。

一、试点内容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二、试点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为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分别会同天津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滨海新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

(二)加强准入管理。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拥有具有保理业务运营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管人员。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定期将业务开展情况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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