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测工作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失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化妆品监测抽检,指为了解我市化妆品风险情况,制定全市统一的计划,按照计划进行抽样,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检验的活动。检验结果用于指导我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保健食品监测抽检,指为了解我市保健食品功效指标以及风险情况,制定全市统一的计划,按照计划进行抽样,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检验的活动。检验结果用于指导我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化妆品监督抽检,指针对化妆品制定全市统一的抽检计划,按计划进行抽样,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检验的活动。检验结果按照规定公开;对于不合格产品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