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附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
4、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
5、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3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6、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附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3份。
7、本申请人生产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示意图复印件3份。
8、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附一览表3份。
9、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各3份(其中拟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
10、本申请人按审查细则要求,提供附件相关材料3份(如有时)。
11、本申请人拥有的以上资源,符合规定条件,能够适应申请生产的食品品种,单班生产八小时:日产量可以达到 吨 、月产量可以达到 吨 、年产量可以达到 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