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转贵州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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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
(一)主要目的
针对目前保险市场保险代理机构多、业务规模小、市场格局比较混乱的局面,以及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勾结、违法违规普遍而严重等突出问题,
结合专项检查工作,集中力量对保险代理市场开展清理整顿,依法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的代理机构清理出市场,推动保险代理市场的规范化、专业化。
(二)清理对象
1、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2、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3、专为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套费、账外经营、建立小金库等开票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4、以代理保险业务之名为保险公司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5、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三)整顿重点
1、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的行为;
2、为保险公司虚开发票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
3、挪用侵占保费的行为;
4、依托行政资源、行业强势垄断地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5、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6、涉嫌传销行为;
7、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8、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的严重倾向性行为。
(四)实施步骤
分为机构自查自纠和保监局重点抽查两个步骤,具体时间进度由各保监局自行掌握。清理整顿内容应包括相关机构的业务和财务两个方面,原则上以2010年的为主,必要时可向前追溯或者向后延伸。
1、各保监局应对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方案,部署辖区内保险省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代理渠道业务合规性的全面自查自纠工作,
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要重点摸清各层级高管人员及其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投资入股或者实际控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情况,
查明是否已依法如实披露,摸清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及代理业务情况。
2、各保监局应对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方案,部署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对其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摸清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机构。
3、各保监局应认真分析总结辖区内各机构自查自纠情况,结合信访投诉等市场反映,选择辖区内部分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数量由各保监局根据情况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