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3号),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与管理方面,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高,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就是指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中小企业规定,且有一定比例的科研人员和一定体量的研发经费投入,有着自主产权或专有技术,积极开展创新活动给予产品和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在河北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中小型企业,申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评定后管理方法,可用本办法。
第二章评定条件和程序流程
第四条 凡是在河北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前提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定性为河北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判定标准为:
(一)制造业企业:从业者在1000人以内或营收在40000万元以下;科技服务业公司:专*业人员在300人以内或营收在10000万元以下;别的行业公司:按照国家相关中小企业划型规范。
(二)具备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工作的人员占公司当初员工总量的20%之上。
(三)公司上一年度科研投入占销售额2%之上并且具有深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
(四)公司具备自主产权或专有技术或自主创新集成能力,且产生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工作由各设区市高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定州和辛集市高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级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机构承担。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实际步骤为:
(一)申请。申请企业向所在地高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级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递交评定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含评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报告(负债表、现流表和利润表),并须重点列举研究开发费用和由自主产权、专有技术造成收入,给予科研成果证实、自主产权证实、新产品鉴定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