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转让深圳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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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解散的,应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清算程序以及清算方案;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结束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供清算报告。
第五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资不抵债的,应当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宣布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六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所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二)被所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撤销;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交回许可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