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规章】《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8年2月9日省人民第136号令)
第八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任何企业不得无标准组织生产。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应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第十条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和企业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为5年,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为3年。
受理范围及条件1.辖区内有法定生产资质的非食品类企业法人;
2.本地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实施可行性进行技术评价;
3.符合相关标准。
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法定资质证明;
2.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
3.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执行证书;
5.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
法定期限7天
承诺期限7天
特别程序及期限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报批→备案登记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备案责任: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实施备案登记。
3.监管责任:对达到复审年限未复审的企业标准依法废止。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第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1-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规定》(1993年8月17日人民鄂政发[1993]89号发布)第五条 企业申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提交备案申报文件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五份,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五份:(一)标准文本;(二)编制说明;(三)审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四)意见汇总处理表;(五)发布企业产品标准通告。
同时附引用标准文本一套(备案登记后退还给企业)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报受理备案部门。
2.同1-1
3.《标准化管理办法》(1998年2月9日人民第136号令)(人民第136号令)第八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任何企业不得无标准组织生产。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应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第十条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和企业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为5年,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为3年。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指定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登记工作;
2.市级:负责本地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协助处理异议;
3.县级:负责本地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协助处理异议。
二、相关依据
1.《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
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2.《标准化管理办法》(1998年2月9日人民第136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