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型 : | 净化工程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2013版)
GB 50687-20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按生物洁净室原则建设,以空气洁净技术为过程控制的重要保障条件,构造良好卫生生产环境。
建有洁净用房的食品工厂厂区内的建筑物的位置应满足食品生产工艺的需要,划分生活区和生产区;生产区中应明确区分洁净生产区、一般生产区和非食品处理区。
有无菌要求但不能够实行最终灭菌的工艺和虽能实行最终灭菌,但灭菌后有无菌操作的工艺,应在洁净生产区内进行。
有良好卫生生产环境要求的洁净生产区,应包括易腐性食品、即食半成品或成品的最后冷却或包装前的存放、前处理场所,不能最终灭菌的原料前处理、产品灌封、成型场所,产品最终灭菌后的暴露环境,内包装材料准备室和内包装室,以及为食品生产、改进食品特性或保存性的加工处理场所和检验室等。
原料前处理(如切割、磨碎、烹调、提取、浓缩和稀配等)不得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洁净区域。
生产车间内应划出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作为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的暂存区,并应严防交叉、混淆和污染。
检验室宜独立设置,对其排气和排水应有妥善处理措施。
对样本的检验过程有空气洁净要求时,应设洁净工作台。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宜分为以下4个等级:
I 级 高污染风险的洁净操作区。
Ⅱ级 I 级区所处的背景环境,或污染风险仅次于I 级的涉及非最终灭菌食品的洁净操作区。
Ⅲ级 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次的洁净操作区。
Ⅳ级 属于前置工序的一般清洁要求的区域。
应根据不同生产阶段、不同关键控制点或食品本身的属性(包括水分含量、酸碱性、营养性以及防腐剂含量等)在适当等级的洁净区域内进行食品生产。
涉及婴幼儿和特殊高危人群的食品,可适当提高生产环境洁净用房等级。
食品检验应在I 级环境中进行。
工艺平面应与工艺要求的洁净用房等级相适应,能最大程度地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和食品包装受到污染。
原料、半成品、成品、生食和熟食应在各自独立的有完整分隔的生产区内加工作制作;不同洁净区的生产人员进出路线应严格分开。
洁净用房内只应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容易产生粉尘和气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洁净用房外,如必须布置在室内时,宜尽量靠墙布置,并应设局部排风装置。
进入洁净用房的物流应与人流分门而入,应使用不同的通道,做到单向输送,不得交叉。
物流程序应包括:外包清洁、拆包、更衣室内脱衣区和穿洁净衣区应有分隔,穿洁净衣区宜按Ⅲ~Ⅳ级洁净用房设计。
当洁净走廊设外窗时,应设双层密闭外窗。
空气净化系统应设立三级过滤
I、Ⅱ级洁净用房的送风口应安装高效空气过滤器,Ⅲ、Ⅳ级应安装不低于亚高效的空气过滤器。
有高温、高湿、臭味和气体(包括蒸汽及有毒气体)或粉尘产生(如磨粉工段)的场所不得使用循环风,应有排风和适当的处理,排风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室内气流应保持定向流,即应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
产生污染的房间应保持相对负压。
控制污染要求高的房间应保持相对正压。
洁净用房的污染控制要求
在洁净区入口处宜设独立隔间的洗手消毒室,不能最终灭菌食品的生产、检验、包装车间以及易腐败即食性成品车间必须设置独立隔间的手消毒室。
清洗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Ⅲ 级洁净区的设备、容器、工器具及洁净工作服宜在本区域外设置专区清洗,Ⅳ级洁净区的清洗室可设置在本区域内,清洗室的洁净用房等级不应低于Ⅳ级。
2. 设备、容器及工器具洗涤干燥或灭菌后,应在与其使用环境相同的洁净用房等级下存放。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净化空调系统;
●GMP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净化空调系统;
●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化妆品车间净化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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