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以下简称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是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批验收、日常检查、安全评估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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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名称: | Security requirements for bank commercial premises | 替代情况: | 替代GA 38-2004 | 中标分类: | 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1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310犯罪行为防范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发布日期: | 2015-05-18 | 实施日期: | 2015-06-01 | 提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 归口单位: |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 | 主管部门: |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 | 起草单位: |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安全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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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4.1.5、4.3.2.7、4.3.3.1f)、4.3.5.3为推荐性条款,其他为强制性条款。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与GA3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部分强制条款为推荐性条款[见4.1.5、4.3.2.7、4.3.3.1f)、4.3.5.3]; ———删除了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2004年版的第4章、第5章); ———增加了对在行式自助银行、保管箱库、设备间以及远程柜员系统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要求(见4.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安全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本标准起草人:刘威、袁鹤、鲍世隆、杨建华、任骥、谢华春、边三平、王健力、刘旭、邢伟东、邱日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38—1992、GA3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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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10409—2001 防盗保险柜 GB/T16676—2010 银行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 GB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73—2015 机械防盗锁 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 GA165—1997 防弹复合玻璃 GA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745 银行自助设备 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GA844—2009 防砸复合玻璃通用技术要求 GA858 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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